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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时代的抢劫婚有原生型和变异型的差别原生型抢劫婚事先不征求

2022-07-27 14:33:01 发布 浏览 936 次

文明时代的抢劫婚有原生型和变异型的差别。原生型抢劫婚事先不征求对方意见,看准目标后即使用暴力手段,强制对方与自己成婚。有时根本没有固定目标,碰上谁算谁。这种形态多见于仍处在原始社会或刚踏入阶级社会的民族中。

变异型已失去原生的意义,掺入了阶级的、经济的和宗教的因素,内容和形式都发生了实质性变异。变异型有以下几种:

男女双方商定抢婚。青年男女相恋,遭到父母反对;或男方家庭贫困,无力支付聘金;或女方父母悔约,将女儿另许他人。面对这种情况,男女双方共同密商,约定好时间和地点,让男方去抢婚。女方父母若发现女儿被抢,自然会奋力阻拦,但为时已晚,日后只好默认,当然,也有至死不认亲生女儿的。

抢婚是娶亲的一种仪式。社会进步使抢劫婚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但它作为一种文化演变成别具风格的娶亲仪式。有的民族缔结婚姻,各种程序都和汉族差不多,可在迎娶这个环节上,仍采用抢婚方式。但男方的抢劫和女方的呼救都是假装的,只是一件娱乐方式。

抢劫婚的某种遗迹。抢劫婚的最大变异是只留下某种象征性遗迹。有些学者认为,婚礼在黄昏时举行与抢劫婚有关。因为要想劫掠女子,必须趁女家不备,以昏时最为方便。现在某些地区流行的夜婚,便是掠夺婚的一种残余风俗。夜间举行婚礼的习俗,不同程度地保留在我国的许多少数民族中,其中以满族最为典型。满族从古代到近现代,从宫廷到民间,都奉行夜婚制度。末代皇帝溥仪的完婚大典是在夜间举行的,皇后婉容的风舆在凌晨三时被迎到皇宫。

抢婚习俗在我国古代相当普遍地流行于各民族。现代文明的建立,从根本上消除了抢婚习俗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父母之命

传统的婚姻,无论是男是女,他们都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意中人,而必须听从父母的决定。即使男女双方真诚相爱,如有一方父母反对,他们也不能完美地结合在一起,这就是所谓的父母之命不可违。

原始社会之初,男女之间的婚配是自由选择、自主决定的。在神话传说中,虞舜娶娥皇、女英为妻,事前并没有征求父母的意见。进入文明社会以后,父母的权力在儿女婚姻支配中逐渐增强。中国传统道德十分讲究孝道,推崇父权。古人曾说:父母者,人之根本也。子女为父母所生,父母所养,他们既是独立的人,又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父道和母道是至高无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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